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对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宠物食品应当来自海关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国外官方对进口宠物食品有注册登记或备案要求的还需要满足进口国的官方要求,获得进口国的注册登记。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需要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也应符合相关要求。
海关对饲料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与生产为同一企业的,不必办理备案。
温馨提示:根据《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规定,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1、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A、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B、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C、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D、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E、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2、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4、管理制度;
A、岗位责任制度;
B、人员培训制度;
C、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D、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E、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F、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G、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H、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I、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J、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5、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审查合格,准予注册登记;审查不合格,不予注册登记。
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2、***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4、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5、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1、企业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提出网上申请,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2、所在地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注册登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1、输入***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2、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3、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4、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